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42號原告 洪文賢 被告 潘卉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