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6號原告 項李梅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景南間 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