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 何坤禧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被告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德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
江明軒 律師 鍾禹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事實尚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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