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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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5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李曉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豐智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查本件原告乃行使撤銷權目
的之債權人,為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
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此有最高法院民國97
年4月1日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然原告並未
提出詳細資料足供認定上開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致本院無法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陳報
下列事項:高雄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000
0分之85)及其上同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街○○○○○號9樓房屋(權利範圍1分之1,下稱系
爭房屋)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查報系爭房屋
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原告起訴
時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算至起訴時即110年1月20日之債權額
,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督促、訴訟程序費用等之加總債權
)俾核定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