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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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乙○○
甲○○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因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㈠原告乙○○新臺幣(下同)1,475,18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㈡原告甲○○1,847,43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㈢原告丙○○1,134,75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長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度 家訴 字第 16 號裁定(97.01.11)[撤回]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 家調 字第 197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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