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7,0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