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3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3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53719號債權人壬○○債務人庚○○債務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辛○○○債務人甲○○○債務人己○○債務人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貳佰壹拾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書記官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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