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47號原告 涂芳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蘭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大陸地區與被告結婚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及經海基會驗證)。
二、被告於大陸地區之住所或應受送達處所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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