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36號原告 趙祥生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
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