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契約履行糾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4號上訴人風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6樓之2法定代理人 林弘銘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4號契約履行糾紛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02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3,111,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3,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鄭蕉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