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運張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黃秋美
黃世耀 黃虹茜 黃偉夙 被上訴人即原告 彭黃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以被上訴人即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可得部分為據,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4,802元(被上訴人即原告主張之被繼承人彭黃秀蘭遺產價額1,321萬9,208元×被上訴人即原告主張之應繼分1/4=330萬4,80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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