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ITIRUKAYATIN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38
4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22號、10
8年度緩字第1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護照(護照號碼:M0000000號)壹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ITIRUKAYATIN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9年5月2日期滿。扣案之護照,為供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7年度偵字第384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9年5月2日期滿未經撤銷,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扣案之護照(護照號碼:
M0000000號)1本,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供述在卷,且有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移民署生物特徵辨識管理系統資料、指紋卡片、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鑑識調查隊鑑驗書(見107年度偵字第38490號卷第21至25、29至
33、37至38頁),依前述規定,自得加以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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