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309號原告 郭清誥 被告 游象 敬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108年度訴字第5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關於被告游象敬部分之訴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游象敬被訴詐欺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