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姚睿成 被告 林梓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108年度訴字第5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林梓安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林梓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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