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7號聲請人 林張素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寶蓮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柒仟捌佰柒拾陸萬叁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