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205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凃涵薰 即 凃秀貞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聲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同年11月1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凃涵薰即凃秀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將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核對,並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聲請狀漏載姓氏)。聲請人已於同年10月16日、同年11月1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