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王吳玉葉 被告 蔡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之所載「法官廖孝如」,應更正為「法官蕭孝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蕭于哲
法官蕭孝如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