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108號上訴人 許仟垣
梁語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林淑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8月9日107年度金字第1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計算式:5,069,000元-4,969,000元=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孫健智法官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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