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803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楊華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銘藝企業有限公司(原名:耀呈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及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銘藝企業有限公司(原名:耀呈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設址及債務人 李正滿 之戶籍均設於臺北市萬華區,另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函查債務人 李林美婉 未居住於戶籍址桃園市○○區○○○路○○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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