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83號原告 蔡洪蜜 被告 田晁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士珮
法官張誌洋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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