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52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莊瑄環 債務人 紀秉宏紀仁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零伍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逾期手續費之計收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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