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3號原告 范金蓮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 律師被告台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衡昇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莊淑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