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訴字第24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70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83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桃簡字第58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9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3年10月17日入監接續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4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8月2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