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字第2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桃簡字第21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煜祺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2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煜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二行記載之「前」應予刪除。⑵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補充: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⑶審酌被告為桃園女子監獄之替代役男,竟為滿足本身偷窺慾望,無故侵入告訴人 丁海倫 所居住之女子宿舍房間,破壞告訴人之居住安寧,且被告係乘凌晨時分告訴人已入睡後侵入告訴人之宿舍內,對告訴人之危害性極大,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2967號被告曾煜祺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煜祺為服役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桃園女子監獄之替代役男,於民國104年10月9日4時40分前,為滿足自己偷窺慾望,竟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未經該監獄管理員丁海倫同意,即擅自開啟其桃園女子監獄4樓之403號宿舍房門侵入其內,為丁海倫當場發現,報警處理。
二、案經丁海倫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煜祺於偵訊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丁海倫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現場照片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應與真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曾煜祺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檢察官何嘉仁檢察官劉孟昕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2月19日
書記官洪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