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學良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5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進行調解而未能成立,聲請人並當庭以言詞聲請清算,此有本院108年6月25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案卷可憑,然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8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如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序仍應補正。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五、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共同扶養義務人、配偶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六、請提出民間債權人之債權人憑證。
七、提出聲請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八、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
九、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並提出108/1、4、5、6月份之薪資單,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含強制執行扣薪部分、勞健保費扣款、福利金代扣、年終獎金等),若現在無工作,請說明無法工作之理由為何。
十、請就每月必要支出24,700元(含扶養費)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例如:房屋租賃契約書、生活雜費等各項繳款單據、加油之統一發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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