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911號債權人 李美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美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具體敘明對債務人蔡美雲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提出之二張本票皆因無法確定發票日期而無效,則本件請求若非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並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此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