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54號聲請人 黃博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美賢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潘美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台端所檢附之系爭本票(票據號碼:239611號),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惟台端聲請狀之附表所載金額為120,000元,請查明附表是否為誤載,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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