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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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 律師
林佳薇 律師 王玫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裁定自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於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裁定自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裁定自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且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二五八九號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月裁定自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由,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林鈺琅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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