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22號再審聲請人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聲請再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