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40條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95年6月7日執行羈押,並於羈押期間滿前延長羈押1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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