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葉貴鏞 送達代收人 武芷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玳玳億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
二、原告葉貴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被告玳玳億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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