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626號
原 告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洪信旭
訴訟代理人 李典育
被 告 0000-000000B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
年十一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二月二日十六時宣
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