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2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2989號債權人中正巨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計算之終止日。
二、債務人乙○○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