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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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 吳俊逸 被告兩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順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兩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兩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2,500元,應繳裁判費36,9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437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