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70號上訴人即被告 范允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5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允城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11年5月20日送達被告本人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又上訴人在法務部○○○○○○○○○○○執行,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規定,加計在途期間6日,本件上訴期間應至111年6月15日屆滿。而被告於111年6月6日向當時所在之法務部○○○○○○○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參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