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3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張芳維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宏彬 即 楊茹妃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茹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88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