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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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榮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壹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壹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