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95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趙文謙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90條後段、第513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文謙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趙文謙為除戶登記,現住所不明,且無法對之為公示送達,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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