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興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2月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陳松檀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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