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佩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院前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更新審理程序。
三、指定民國104年5月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0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熊祥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