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原告 葉正男
葉楊纏 葉冠宏 葉耿竹 葉芳竹 兼上3人之法定代理人 王碧如 被告 柯中 和上列被告因103年度訴緝字第59號(原繫屬案號:90年度訴字第2132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柯中和 所涉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業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本院為免訴判決(103年度訴緝字第59號)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張谷瑛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且應敘述具體理由。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