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請人 江細李 相對人 張哲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趙宗昌 、尚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4年5月15日,並由相對人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0,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4年4月1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第三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共同連帶借用證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7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古坑鄉│草嶺││1-1183│建│970│全部│││0│││││││││││1││││││││││├─┼───┼────┼───┼───┼────────┼─┼──────┼───────┼───────────────┤│0│雲林縣│古坑鄉│草嶺││1-1185│建│255│全部│││0│││││││││││2││││││││││├─┼───┼────┼───┼───┼────────┼─┼──────┼───────┼───────────────┤│0│雲林縣│古坑鄉│草嶺││1-3161│建│30│全部│││0│││││││││││3││││││││││├─┼───┼────┼───┼───┼────────┼─┼──────┼───────┼───────────────┤│0│雲林縣│古坑鄉│草嶺││1-3162│建│95│全部│││0│││││││││││4││││││││││└─┴───┴────┴───┴───┴────────┴─┴──────┴───────┴───────────────┘┌──────────────────────────────────────────────────────────────┐│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71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3○○○鄉○○段1-│雲林縣古坑鄉草│4層鋼筋混凝土│一層627.13│2560│水塔25.00│全部│││0││1183、1-1185地│嶺路35之1號│造│二層627.13│.52│倉庫14.56││││1││號│││三層627.13│││││││││││四層627.13│││││││││││五層52.00│││││└─┴───┴───────┴───────┴───────┴─────┴──┴─────────┴──────┴──────┘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