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一一九五號假扣押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新台幣伍拾萬元准以等值之現金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一一九五號假扣押裁定,為債務人供擔保,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新台幣五十萬元,並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項公債已到期,急須領回以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閱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一一九五號裁定、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八號提存書,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趙思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順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