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附民上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附民上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審附民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何聲明。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毀損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自訴人之上訴,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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