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號債權人 江月美 即被繼承人 陳珀琦 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宗華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被訴,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又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全部遺產為公同共有。是各繼承人因其繼承所得之債權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時,各繼承人間即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聲請,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其基於案外人陳珀琦之繼承人身份持有債務人簽發之支票4紙(下稱系爭票據債權),然該4紙支票前經提示後未獲付款,而陳珀琦已於民國106年7月11日死亡,為此請求債務人向其給付票款。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除債權人外,第三人 陳竑 至亦為陳珀琦之繼承人,且無拋棄繼承系爭票據債權之情事,故系爭票據債權仍為未分割之遺產而屬債權人與 陳竑至 公同共有,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前述繼承人全體一同聲請,始為適法。是本件聲請之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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