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志順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志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志順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2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4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1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00年
9月16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3月
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2年1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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