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5號

聲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芃瑞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並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804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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