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43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佳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43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佳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