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43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佳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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