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85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俊友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