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6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被告有辰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襄筠 被告田明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肆佰貳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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